参考案例: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老年人损害,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李某某诉某养老公寓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养老机构与养老人员建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后,对养老人员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安全保障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养老人员损害的,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养老机构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养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唐某某采取暴力手段致使尹某某死亡,应当承担刑事以及民事赔偿责任。因唐某某已经死亡,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某老年公寓对入住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老年公寓未及时清理装修后遗落的铁棍等危险物品,致唐某某持有铁棍,且未对入住的存在智力障碍的老人采取专人护理措施,未尽到防范、维护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尹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案例文号】:(2020)渝0117民初10207号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