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未经签约公司同意,进驻另一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带走签约公司大量活跃用户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责任——深圳某公司诉夏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主播未经签约公司同意,擅自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并进驻另一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带走签约公司大量活跃用户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该签约公司承担预期利益损失的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0年8月13日第3版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