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定义务方照顾他人多年,能否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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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照料邻居多年甚至生病都是自己垫付医药费,邻居去世后,能否要求家属代为履行监护所需费用及垫付的医疗费?情与法的界限该如何把握?一起来看巨野法院凤凰法庭姚红梅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张甲、被告张乙与死者张丙(系精神病二级残疾、2024年8月去世)系兄弟关系,生活在三个不同城市,其母亲先于其父亲去世。被告父亲去世后,张丙一直由邻居原告李某照顾6年有余。期间,被告张甲、张乙均未探望张丙。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履行监护所需费用及死者生前住院垫付医疗费用共计7万元。
被告张甲辩称,死者生前有收入,张甲虽是退休人员,但身体不好,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乙辩称,在父亲去世后一个月内,将张丙接过来居住,但张丙又自己乘坐火车走了,现在经济条件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要争执焦点:
原告与死者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原告能否基于实际扶养主张补偿?
法院审理
原告李某与死者张丙之间无法定扶养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其照顾张丙多年,与其形成临时扶养关系,虽然张丙每月的补助等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负担其个人部分日常生活起居,但考虑到张丙系精神病二级残疾人,照顾张丙的原告李某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势必给原告李某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原告李某基于实际照顾主张费用,应予支持。
考虑到原告李某对张丙生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抚慰,原告李某以实际扶养为由向二被告要求损失,符合传统价值观,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尽管张丙生前有工资及其他补助,但并不足以鼓励褒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涵盖的乐于助人等善良的行为,也无法弥补原告李某在6年时间内在扶养、照顾张丙方面的付出。
参照张丙生前当地护理费标准、张丙生前工资变动情况及原告李某对张丙扶养事实等因素,法院酌定两被告补偿原告李某6万元(含垫付医疗费)。
现该案生效后,二被告已主动履行,将6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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