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某港务公司诉莱州某管桩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应否予以解除的认定问题
入库编号:2023-10-2-111-001
裁判规则: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确定合同应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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