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经典判例

共享单车调度员在执行工作中致第三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

日期:2024-01-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共享单车调度员在执行工作中致第三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

——凌某某诉汤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

编写|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钟佛梅 郭 小

(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裁判要旨

新业态衍生新用工方式,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无论其与互联网平台或其他业务外包企业签订何种名义上的加盟、合作等协议,只要系符合新型用工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平台企业及外包企业仍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履行平台企业发布的工作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平台企业及外包企业不能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劳动者自行承担。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2)粤1403民初116号(2022年6月13日)

基本案情

原告凌某某诉称:2021年7月2日,被告汤某某驾驶被告北京松果公司所有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上所载为松果共享单车)行驶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广场二街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轻微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汤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医院治疗,因交通事故致伤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132568.46元。被告汤某某系事故发生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该三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应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合130568.46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凌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汤某某、北京松果公司及第三人天津松果公司、橡皮筋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被告汤某某辩称:其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使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在招聘网站上看到北京松果公司的招聘信息,应聘该公司“共享单车调度”岗位。入职后,工作内容则是依据指令将用户停放在停车点范围外的松果共享单车移到指定停车点,以及将需要返厂维修的共享单车载回公司。答辩人是北京松果公司的员工,不能因公司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三轮车由公司提供使用,公司没有向答辩人核对过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公司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松果公司辩称:其与被告汤某某未签订任何协议,被告汤某某与橡皮筋公司签订《经营合作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汤某某为橡皮筋公司按期提供满足服务合作企业要求的持续性生产经营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线上和线下,服务期限为1年,由橡皮筋公司与被告汤某某进行报酬结算。根据橡皮筋公司与天津松果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所指定的服务内容即为电单车运维项目,答辩人和被告汤某某以及第三人橡皮筋公司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被告汤某某也非答辩人的员工,事故发生时也并非在进行职务行为。被告汤某某所骑行车辆也不属于答辩人,答辩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被告。

第三人天津松果公司提出意见称:其与被告汤某某没有签署任何协议,与汤某某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作为第三人主体不适格。

第三人橡皮筋公司提出意见称:橡皮筋公司非事故双方当事人,橡皮筋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也非事故当事方。橡皮筋公司非案涉无牌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汤某某作为橡皮筋公司合作方,汤某某个人侵权行为导致凌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应依法向汤某某主张相应权利,与橡皮筋公司无关。

第三人国任财保石家庄公司提出意见称: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属于其公司赔偿的义务,根据其公司与橡皮筋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仅承保工作人员搬运、养护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机动车运输电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日,被告汤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车上所载为松果共享单车)行驶至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广场二街路段时,与原告凌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凌某某受伤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天津松果公司与橡皮筋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有效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根据天津松果公司的服务要求安排合适的服务人员为天津松果公司提供二轮电单车(电动三轮车如有)的挪动、换电、充电、检修,路面运营车辆摆放、车辆装卸、移送等相关服务。天津松果公司有权对橡皮筋公司服务团队人员进行评估、测试,并最终决定是否接受橡皮筋公司的项目服务人员。天津松果公司根据橡皮筋公司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及成果向橡皮筋公司支付服务费,橡皮筋公司向项目团队人员支付报酬。在服务过程中,橡皮筋公司服务人员出现的任何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或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等的一切赔偿责任,天津松果公司均不负有任何的赔偿责任,均由橡皮筋公司承担。

2021年5月12日,橡皮筋公司与汤某某签订《经营合作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汤某某为橡皮筋公司所服务的合作企业提供持续性经营合作服务,有效期1年,橡皮筋公司根据服务合作企业确认的人员服务及收费标准向汤某某结算费用。服务合作企业可根据自身运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安排,汤某某须按时尽责完成服务合作企业要求的工作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橡皮筋公司表示其只承担代收代放服务,其为汤某某发放服务费,并为汤某某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保单》,保险范围为本保单仅承保工作人员搬运、养护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本次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汤某某表示是在招聘网站上看到北京松果公司的招聘信息,应聘该公司“共享单车调度”岗位,入职后,工作内容是依据系统指令将用户停放在停车点范围外的共享单车移到指定的停车点,以及将需要返厂维护的车载回公司。北京松果公司、天津松果公司表示其公司确实有招聘汤某某,但并非针对汤某某所服务的相关内容,而是公司安排的其他相关业务招聘内容,但拒绝陈述及提供与汤某某之间的其他相关业务招聘内容。

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北京松果公司,车辆的实际运营方是第三人天津松果公司,第三人天津松果公司外包给第三人橡皮筋公司,事故车辆平时给员工用来调度道路上的松果共享单车,被告汤某某使用的是6号三轮车。

裁判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粤140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一、北京松果公司与橡皮筋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共同赔付损害赔偿金102975.5元给凌某某;二、橡皮筋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赔付损害赔偿金15993.28元给凌某某;三、驳回原告凌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汤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与原告凌某某发生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致残的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入、出院病历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对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侵权人应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法案争议焦点在于:谁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松果公司与橡皮筋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橡皮筋公司为天津松果公司提供服务人员,橡皮筋公司所聘用的服务人员需经天津松果公司审核,天津松果公司根据橡皮筋公司所报工作量及成果计算服务费,由橡皮筋公司向服务人员结算费用。虽然橡皮筋公司提交《经营合作服务协议》,主张汤某某系橡皮筋公司合作方,但根据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橡皮筋公司按月向汤某某发放的转账款项,交易记录附言显示为“服务费”,且橡皮筋公司向第三人国任财保石家庄公司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时,亦将汤某某作为配送服务人员投保,故《经营合作服务协议》名为合作,实为聘用。天津松果公司与橡皮筋公司约定,橡皮筋公司服务人员出现的任何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或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等的一切赔偿责任,天津松果公司均不负有任何的赔偿责任,均由橡皮筋公司承担。因此,橡皮筋公司应对汤某某所造成凌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事故车辆所有人北京松果公司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根据《公众责任保险保单》特别约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属于公共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保险范围并非免除或减轻责任条款,橡皮筋公司要求国任财保石家庄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注解

在共享经济的推动下,互联网平台用工已成为一种新兴的就业形态,以共享单车调度员、外卖骑手、网络配送员、网络主播等为代表的新平台从业者数量快速增长,互联网平台用工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不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同,互联网平台用工法律关系及责任界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当前亟待规范的问题。本案是涉及新业态用工形势下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涉及侵权主体的认定和责任分担界定,我们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主体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结合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合意,综合判断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如何赔偿,以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

互联网平台用工是互联网技术发展下的创新用工模式,其特点是依托网络平台进行高效的资源整合,具有从属性弱化、自主性增强、来去自由的特点。互联网平台用工方式与传统的企业用工有很大不同,但在本质上依旧属于一类提供劳务的交易形态。随着互联网平台的迅猛发展,平台类型多种多样,用工形式也不尽相同,不同类型的用工模式对平台和平台从业者的权利义务要求不尽相同。

1.自治性平台模式。这种模式下的平台相当于一个“集市”,是供需方的桥梁,劳务需求者发布工作任务和报酬等,劳务提供者自行选择任务,并按照需求者的要求完成任务,平台不参与定价和缔结的交易过程,在交易成功后,平台收取一定的费用,即“过桥费”。

2.平台自营模式。在此模式下,平台直接与平台从业者订立合同,平台在接到服务需求的订单后,自行安排平台从业者为需求方提供服务。这种模式下,平台需要拥有充足的劳动力、具备较强的劳动力配置能力。

3.业务外包模式。相对而言,平台自营模式经营成本较高,为了进一步降低成本和法律风险,平台会凭借其优势地位,将一定区域的业务外包给某些外包企业,由外包企业招聘劳务提供者,并由该外包企业与平台劳务提供者订立合同,形成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相分离的模式。

本案中,从天津松果公司与橡皮筋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约定显示,天津松果公司并不直接雇用从业者开展服务,而是通过与外包企业橡皮筋公司签订合同,由橡皮筋公司为其提供合适服务人员,并根据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情况结算费用给外包企业橡皮筋公司。本案平台经济的用工模式即为“业务外包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天津松果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对外包企业橡皮筋公司而言,其负责在协议指定的区域内组织开展经营活动,获得授权在一定权限内使用平台,获取相应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双赢的局面。

(二)“业务外包模式”下的相关法律关系

业务外包模式涉及平台企业、外包企业、平台从业者,涉及多层法律关系。平台企业与外包企业通过签订外包协议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本质上属于承揽关系,外包企业负责招募、组织从业者并通过平台开展劳动,负责向从业者支付劳动报酬、开展职业培训等,外包企业与从业者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是第一位“用工者”。平台企业负责提供基础性的基数支撑,在平台上发布市场需求信息,制定有关服务标准、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平台规则,按照约定向外包企业支付成果的对价。平台企业并不直接雇用、管理从业者,而是通过外包企业实现用工。平台企业对外包企业的资质及外包企业对从业者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

(三)“业务外包模式”下从业者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

业务外包模式下从业者通常是受雇于外包企业,外包企业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其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外包企业与从业者通常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从业者致第三人损害时,责任主体到底是平台企业、从业者还是外包企业?法院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用工管理、报酬支付等因素,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确定相关责任人,维护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被告汤某某与第三人橡皮筋公司签订了《经营合作服务协议》,约定第三人橡皮筋公司根据服务合作企业确认的人员服务及收费标准向汤某某结算费用。服务合作企业(即天津松果公司)可根据自身运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安排,被告汤某某须按时尽责完成服务合作企业要求的工作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三人橡皮筋公司按月向其服务人员汤某某转账“服务费”,且橡皮筋公司为被告汤某某在第三人国任财保石家庄公司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时,亦将被告汤某某作为配送服务人员投保。可见,被告汤某某系受雇于第三人橡皮筋公司的员工,橡皮筋公司对汤某某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组织汤某某开展平台服务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经营合作服务协议》实质是外包企业(橡皮筋公司)与平台从业者(汤某某)之间约定用工权利义务的协议,双方之间并非合作关系,而是直接用工关系,汤某某实质是橡皮筋公司聘用的员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作为共享单车调度员的汤某某,其所在用人单位是外包企业橡皮筋公司,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应当由外包企业橡皮筋公司承担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作为将平台业务外包给橡皮筋公司的天津松果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天津松果公司与橡皮筋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天津松果公司与橡皮筋公司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者其他合同关系,在服务过程中,橡皮筋公司服务人员出现的任何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或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等的一切赔偿责任,天津松果公司均不负有任何的赔偿责任,均由橡皮筋公司承担。该约定是双方对用工责任分配作出的合意,天津松果公司和橡皮筋公司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享有意思自治的自由,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该约定系合法有效的,故法院判决橡皮筋公司向原告凌某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另外,作为涉事无牌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北京松果公司,因其未依法为车辆购买交强险,故其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松果公司、橡皮筋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共同向原告凌某某赔付相应损害赔偿金;橡皮筋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向原告凌某某赔付相应损害赔偿金。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