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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违约金调整的不同标准例举及分析

日期:2023-12-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关于违约金调整的不同标准例举及分析

作者 王春栋律师 王家律师

一、2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1293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公司解散清算协议》明确约定了230万元的支付时间,即签订协议当日支付150万元,第二笔款项80万元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徐宝迪、潘革生未能按期支付第二笔款项,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案涉协议亦明确约定,如徐宝迪、潘革生违反约定,徐宝迪、潘革生应向王灿灿支付协议价款20%的违约金。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兼具了征罚与补偿损失双重属性。而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需要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原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调整为逾期支付款项部分的20%,并无明显不当。徐宝迪、潘革生主张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王灿灿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每日万分之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895号]:关于金海鸿业公司、张文提出的张建红、冯玉良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节,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本案中,金海鸿业公司、张文迟延支付的款项均已在2016年12月23日支付完毕。张建红、冯玉良就其所受损失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金海鸿业公司、张文逾期付款有关,一审法院无法采信。故金海鸿业公司、张文主张按交易价款总额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理由成立。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将金海鸿业公司、张文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逾期支付的交易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三。

三、6%/年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71号]: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逾期支付的,应按欠付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原审中,富升公司、曹建良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即便构成违约也应当予以调整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履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的给付之债,并非等同于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涉案合同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非借款合同,富升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行为给李观德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李观德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还存在其他损失,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明显过高,因此李观德主张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缺乏依据,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约定、违约程度等因素,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6%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15%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甘民终375号]:中阳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提出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超过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保护上限标准,但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中阳公司的逾期交工行为给西北民族大学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财政拨款机会的丧失、交叉项目的窝工损失等,西北民族大学作为事业单位,不可能通过民间融资来弥补中阳公司的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故中阳公司主张以民间借贷的利息标准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在案涉工程招投标时已明确,该标准表明了工程工期系西北民族大学主要追求的合同目的之一,中阳公司参与投标,说明其认可并接受西北民族大学对工期的严格要求,但在合同签订后,工期延误近两年,且因为工期延误导致了案涉工程两次进入冬防期并遭遇新冠疫情,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30%的违约金调整为15%,已经尽量考虑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五、每日万分之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申1874号]:必康公司在《协议二》签订之前违约占用日升公司3.8亿元巨额资金,却主张日升公司的实际损失应当以必康公司占用3000万元给日升公司造成的同期贷款利息损失或者同期LPR利息损失计,明显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就交易意向金的逾期退还已经结合《协议二》的签订时间与约定内容区分金额分段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

六、小结

(一)司法实践普遍调低违约金

尽管违约金调整有向高调整、向低调整两个方向,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情况是违约金约定过高,因而需要调低违约金。

(二)综合案情酌情认定调整标准得到支持

九民纪要所提出的“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标准,得到地方法院的广泛响应,至少从裁判文书来看,援引该标准的比例极大。

(三)参照贷款利率标准是无奈的选择

尽管各地法院言之凿凿地声称要“综合确定”违约金调整标准,但是鉴于多数情况下违约的实际损失难以认定,所要综合的各项因素也十分飘渺,相当一部分法院仍愿意参照贷款利率调整违约金。此举固然保守,但是确定性较高,绕过了各方举证不能的困境,简单粗暴,不失为一种“高效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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