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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电摩未投保交强险,出车祸赔偿损失不小

日期:2023-03-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二手电摩未投保交强险,出车祸赔偿损失不小

外卖小哥送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其所驾驶的二手电摩未投保交强险,在赔偿时也少了托底,造成不小损失。该案入选南通通州法院近日发布的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法院借此提醒公众:二手电动车交易,须警惕法律隐患。

林某是一名外卖骑手。一天,其驾驶自己购买的二手电动二轮车送单,途中与对向而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顾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某与顾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公司为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骑手雇主责任保险,其中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为60万元。为赔偿事宜,顾某的亲属将林某、林某的公司和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作为某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则某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对林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林某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也并非普通电瓶车,而是电动摩托车,经查询在机动车公告目录内,属于机动车。林某没有为该电动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存有过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某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骑手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3万余元;某物流公司、林某赔偿原告损失13.8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当前,电动车因其环保、便捷的属性被群众广泛使用,特别是作为骑手的外卖小哥,两轮电动车成为他们必要的交通工具。近年来,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频发,加之二手电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混乱,致使大多数具有机动车属性的电动车未投保交通强制保险,驾驶人员又多为工薪阶层,赔偿能力普遍较低,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常常难以得到赔偿。

本案中,林某作为案涉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知晓二手电动车交易亦需履行过户义务,如其正常履行过户义务,即能在车管所得知该车为机动车属性,应及时投保交强险,从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保险托底的困难局面。本案的判决,对引导电动车驾驶人员规范交易二手电动车及相关用人单位规范使用电动车,均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顾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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