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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 法院:确认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

日期:2023-02-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 法院:确认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

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针对“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上海三中院首次确认被告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放】

2020年1-2月,龚某某在属于野生动物禁猎区的崇明区东旺沙某地块内,使用高毒农药毒杀野生鸟类,该行为致生物资源经济损失约218,000元。

2020年11月4日,龚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事判决生效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龚某某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野生鸟类直接损失人民币54,500元,赔偿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63,500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4,000元。

被告龚某某对其违法事实认可,并当庭向公众道歉,表示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希望以劳务代偿形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联系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村委会主任作为监督管理人到庭参与调解工作,在合议庭主持调解下,检察机关与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对于市检三分院的公益诉讼请求,龚某某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即除承担部分货币赔偿外,龚某某通过到村景观林及社区自然中心参与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保宣传等服务的方式承担生态破坏责任。龚某某承诺积极履行协议约定,今后遵纪守法,保护生态环境,不再参与和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协议生效后,龚某某主动缴纳了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及部分赔偿费用,以实际行动表达悔过之心。

【以案说法】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上海三中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到龚某某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在不降低法定责任标准的基础上,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让被告身体力行参与生态保护,更好助力生态环境建设及保护工作。同时,在龚某某劳务履行期间,上海三中院也将定期开展回访,确保协议履行,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三、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案例编写:上海三中院 姚佐莲 冀东方 陈腾云 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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