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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2-11-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典型案例丨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向琦琦,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

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千丈岩水库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奉节县和湖北省建始县交界地带,2013年12月被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供应周边5万余人的生活饮用和生产用水。

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选矿厂位于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郭家淌国有高岩子林场,距离千丈岩水库直线距离约2.6公里,该地属喀斯特地貌,地下裂缝纵横,暗河较多。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硫铁矿选矿项目于2014年6月建设完成,但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2014年8月10日,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选矿厂进行违法生产,其产生的废水、尾矿未经处理就排入临近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2014年8月12日,巫山县红椿乡村民发现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出现异常,巫山县随即启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监测结果表明,被污染水体无重金属毒性,但具有有机物毒性,COD(化学需氧量)、Fe(铁)分别超标0.25倍、30.3倍,悬浮物高达260mg/L。

千丈岩水库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作出《重庆市巫山县红椿乡千丈岩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对本事件的污染物质、直接经济损失、本次污染对水库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评估,并判断该次事件对水库的水生生态环境没有造成长期不良影响,无需后续生态环境修复和进一步的中长期损害评估。湖北省环保厅认定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硫铁矿选矿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非法将生产产生的废水和尾矿排放、倾倒至厂房下方的洼地内,造成废水和废渣经洼地底部裂隙渗漏,导致千丈岩水库水体污染,于2014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款100万元。之后,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仅缴纳了罚款100万元,但未采取有效消除污染的治理措施。

2014年11月13日,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方式为不再生产或者生产不能造成再次污染。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污染地下溶洞水体和污染水库的风险重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评结论,作出是否搬迁的裁判;2.恢复原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99.1万元;3.在相关范围内平面媒体上向公众道歉;4.支付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5.4644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违法生产,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又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立即停止对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的侵害,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生产;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对国有高岩子林场选矿厂洼地土壤制定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不合格,承担修复费用99.1万元;对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共计15万元。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是创新裁判方式。在裁判时将原告“停止侵害”笼统的诉讼请求予以具体化,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有效防止污染继续发生。二是多次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作用。审理中多次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并邀请重庆大学水污染防治领域专家吉方英教授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弥补了合议庭对水污染防治知识的不足,推动案件顺利审结。三是对类似案件审判具有指导作用。本案被评选为2015年度全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134号案例在第24批指导性案例中发布,为全国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指导。

来源:万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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