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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惊现“阴阳”保单,商业险合同能否撤销

日期:2022-12-0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交通事故惊现“阴阳”保单,商业险合同能否撤销?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张昌凤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事故车辆牌照与保险公司存档资料及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伪造材料骗保,投保人认为对此不知情,商业保险合同能否撤销?来看法院如何认定。

2020年9月,陈某驾驶苏F牌照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如皋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赔偿,黄某将陈某及其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承保陈某驾驶车辆商业险的楚雄某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发现,事故苏F牌照车辆的投保信息显示为云E牌照,遂以陈某提供变造的云E车辆行驶证等材料构成欺诈为由,诉至如皋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合同。

审理中发现,楚雄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副本及投保单,除投保车辆车牌号码为云E外,其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内容,与陈某提供的保险单正本中的内容完全一致,而陈某持有的保险单正本中车辆号牌号码一栏为空白。原来,陈某是通过微信与本地某保险业务员朱某联系案涉车辆的保险事宜,朱某将苏F牌照的车辆信息及保险价格发给陈某确认后,陈某通过二维码截图微信支付了保险费。案涉车辆的保险办理及投保单签字,均由朱某与楚雄当地的相关人员联系后一手操作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并未在案涉投保单上签名,但其已交纳商业险保单项下相应的保险费用,应当视为对保险合同的追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在通过朱某办理保险时,朱某明确了苏F牌照等投保信息,楚雄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相关载有云E车辆信息的投保材料系陈某提供,应当认定陈某在办理保险时并未作出欺诈的行为表示。同时,楚雄某保险公司在线下办理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过程中,未能对相关投保资料信息与保险标的物是否一致进行审慎的审核,在此基础上即同意承保并生成保单,虽然陈某持有的保单正本中号牌号码一栏为空白,但系楚雄某保险公司制作的机打件,其亦认可该保单的真实性,故应当认定系由于楚雄某保险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投保单正副本记载内容存在不一致,陈某对此并无过错。据此,法院依法认定楚雄某保险公司以陈某投保时提供虚假材料存在欺诈情形要求撤销商业险保单依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楚雄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本案中,在法院依法认定商业险保单不予撤销的情况下,虽然陈某持有的商业险保单正本中并未载明保险车辆的号牌号码,但确定车辆唯一性的依据是车辆识别号而非车牌号,楚雄某保险公司持有的投保单及保险单副本中除号牌号码为云E外,载明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均与苏F车辆信息相对应,能够指向投保车辆为案涉苏F事故车辆,故楚雄某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商业保险合同项下所对应的合同义务。本案提醒各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需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审慎审查投保资料与保险标的物的一致性,避免因审查不严或内部操作存在漏洞等问题出现“阴阳”保单,进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同时也提醒广大车辆投保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要及时核对办理人员的身份,如实提交投保材料,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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