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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责任认定

借车给未成年人出事故,车主应否担责

日期:2022-11-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借车给未成年人出事故,车主应否担责?

作者:陈榜,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车主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及钥匙交由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后未成年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垫江法院坪山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判决车主对其所有的机动车管理不当,具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0日10时40分许,被告廖某某(未成年人)驾驶被告陈某所有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车上搭乘乘坐人原告张某,沿垫涪路从坪山镇往永平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垫江县省道303线164公里处,因廖某某操作不当,车辆越过中间黄色实线,与对向车道由驾驶员卢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廖某某和原告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23日,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货车驾驶员卢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案涉车辆系被告陈某所有,事故发生前,被告陈某自愿将车钥匙及车辆交由并未取得驾驶资格且尚未成年的原告张某,后原告张某将该车辆交由并未取得驾驶资格且尚未成年的被告廖某某驾驶,现原告张某因该事故受伤,张某、陈某、廖某某三人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张某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裁判结果】

垫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陈某对其所有的机动车管理不当,将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机动车及钥匙交由并未取得驾驶资格且尚未成年的原告张某,原告张某又将该机动车及钥匙交由同样无驾驶资格并且尚未成年的被告廖某某驾驶并且乘坐进而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张某、被告廖某某、被告陈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具有过错,且廖某某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过错程度相较于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更大,三者均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廖某某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总计333739.77元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33495.91元,被告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00121.93元,其余30%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来源:垫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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