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是什么?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可以拒绝用电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吗?
根据《民法典》第648条之规定,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供用电合同具有公共利用性质,是一种提供基础设施性质的合同。它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供用电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649条之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供电的方式。(2)供电质量。供电质量主要是指供电方提供的电力的电压和频率符合国家的标准。(3)供电时间。供电时间是指提供电力的起止时间。(4)用电容量。电量是确定用电方耗用电力的数值指标,是用电方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供电部门的计划所允许消耗的电能。(5)用电地址。(6)用电性质。(7)计量方式。(8)电价。电价是用户按用电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供电局所支付的电费。(9)电费的结算方式。(10)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11)其他条款。
此外,《民法典》第650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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