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解除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如何确定

日期:2021-02-02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 阅读:169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双方就不负任何义务了吗?

不是。《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例如,离职的受雇人仍负有保守原雇主营业秘密的义务、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允许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560条之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的清偿抵充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其次,如果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债务人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