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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履行

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

日期:2019-11-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

1.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依据明显不足的,不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房地产开发企业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他人明知的,合同无效

4.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无法正常使用、收益的,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为标准计算实际损失

5.第三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后无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的属无效格式条款

7.借款合同双方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金及利息数额,法院应予以审查,防止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8.房屋被限制交易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9.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不管出卖人是否具有恶意违约故意,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均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10.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已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应认定同时成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

11. 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财产所有人

1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13.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可得利益赔偿

14.非集中供热地区,向业主供热的开发商有强制缔约义务,供热合同的解除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

15.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

16.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未列明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17.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需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18. 劳动者对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享有撤销权

19.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20.企业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有效应具备借贷行为属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21.夫妻一方具有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嫌疑又自认债务的,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举证责任

22.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

23. 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购买可十倍索赔

24. 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25.多个企业间进行封闭式循环买卖,一方在同一时期先低价卖后高价买同一标的物的,实为以买卖形式掩盖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为此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26. 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有权依据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

27.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8.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

29.开发商与自然人签订虚假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自然人名义获得银行贷款,合同确认无效后二者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0.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

31.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盗取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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