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坡车辆轧死本车司机,司机应认定为保险第三者
——司机下车检查车辆时被溜坡的车轧死,其身份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发生了转变,应获得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
标签:机动车|保险|第三者|本车司机
案情简介:2014年,余某停车检查车辆时,被溜坡的该车轧死。其近亲属熊某诉请保险公司赔偿理赔。
法院认为:①余某既是被保险车辆投保人,又是该车驾驶员,但其在被保险车辆发生故障下车检查时并不在车上,此时余某并非驾驶员身份,而是保险车辆之外的第三人,其身份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发生了转变。事故发生时其身份转变为事故中受害人,被保险车辆外第三人。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身份依法应认定为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②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21条规定,拒绝理赔,理由不充分,且缺乏法律依据。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熊某等理赔款26万余元。
实务要点:司机下车检查车辆时被溜坡的车轧死,其身份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发生了转变,此时其并非是驾驶员身份而是保险车辆之外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理赔。
案例索引:河南信阳中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80号“熊某等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溜坡车轧死本车司机,司机应认定为保险第三者——河南信阳中院判决熊海霞等五人诉信阳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孔晶晶),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204:06)。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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