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未就车辆自燃免赔作明确说明的,自燃应赔
保险条款记载车损险中包含车辆自燃,在保险公司未就免除自燃赔偿责任约定进行明确说明的,免责内容不生效。
标签:机动车保险|自燃|免责条款|车损险
案情简介:2011年,奚某投保车损险车辆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系车辆自燃所致。保险公司以保单不含自燃险“不”字未印上,但保险条款免除了自燃险保险条款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①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被保险车辆发生火灾原因系车辆自燃所致。依奚某投保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约定,因自燃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②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就免除自燃损失责任相关事项及条款向奚某进行过说明提示,且保险单特别约定中亦明确记载保单车辆损失险中含自燃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奚某因投保车辆自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9万余元。
实务要点:保险条款记载车损险中包含车辆自燃,在保险公司未就免除自燃赔偿责任约定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的,保险公司主张自燃免责内容不产生效力。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6918号“奚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奚静芳诉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免责条款)》(宋硕),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330)。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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