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查封标的上还有抵押权
案例十一:王少杰、郑祖苏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5)执监字第38号】
认为:“三明中院在查封财富花园在建工程时,该工程已经全部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且永龙公司、张河淦当时并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证明扣除抵押债权后查封的在建工程价值,因此,执行法院的查封并无不当。”
案例十二: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刘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37号
认为:“本案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不存在明显超过标的额查封的情形。本案诉讼过程中,涉案土地使用权被南昌中院首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该土地使用权系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赣鄱公司等一案的抵押物,为解决抵押权优先受偿与首封权的冲突,江西高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因涉及一系列案件以赣鄱公司为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江西高院将相关案件与本案一并参与执行拍卖标的款的清偿,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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