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不动产价值的不确定性
案例十: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与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5)执复字第28号】
认为:“本案中,江苏高院依法查封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确价额的财产。因案涉不动产未经评估,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江苏高院仅能综合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因此,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适当从宽掌握。考虑到债权数额仍在持续增加,查封的不动产上还设有抵押权,结合司法拍卖的不确定因素以及市场波动等情况,从目前查封的财产看,江苏高院并未明显超标的额查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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