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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8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条款就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是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行为,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通常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出卖人,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导致买受人购买涉诉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丧失了与他人订立购房合同的机会,如果合同有效履行,则买受人可以取得涉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所有权,对于买受人来说,这些合理的、可预见的利益将无法得到,再次购房可能使得购房成本增加,故出卖人应当对买受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如支付房款的数额,是否已经居住使用房屋,是否对房屋进行装修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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