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如何区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是两种不同的损害赔偿利益,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为履行合同做必要的准备而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是使合同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订约之前。《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行为所侵害的是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以信赖利益为限。信赖利益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属于履行利益损失。房屋买卖合同中,履行利益损失主要表现为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受到的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在认定和计算履行利益损失时,应当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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