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八旬老人被撞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4年12月8日,被告华某驾驶一辆挂川牌的普通货车在永善县溪洛渡镇进修校门口倒车时,将年过八旬的原告夏某撞到,致使夏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夏某不负责。受伤当日,夏某被送到永善县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颅脑外伤综合症;额部重度皮肌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原告夏某住院期间,被告华某共垫付医药费2.3万元和护理费5千元。
另存在法律事实:被告华某所驾驶川牌普通货车登记车主系成都A公司,华某也属于A公司在永善开展项目期间的驾驶员,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责任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根据以上查明的法律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夏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642元,赔偿被告成都A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3万元、护理费5千元。
作者:张洛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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