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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生育险单位也要报销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日期:2015-03-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45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办理生育险单位也要报销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小江于2003年10月进入某资产评估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至2008年2月29日。2007年4月小江住院并剖宫产一女,自行支付了检查、手术、住院等费用。小江要求公司报销相关医疗费却遭到拒绝,故提起仲裁和诉讼。该资产评估公司在法院答辩称,因小江是外地户口,不能办理相应生育保险,公司不能为小江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江因生育所花费的检查、手术等医疗费扣除自费部分外金额为8700元,因小江为外地城镇户口,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小江因生育所花费的医疗费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应当由公司承担。判决资产评估公司向小江支付扣除自费部分外的医疗费8700元。

由于受到目前法律规定的限制,用人单位还无法为京外户籍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这就造成了很多女职工需要生育医疗费用而单位又不给报销的局面。法官提醒广大女职工,在遇到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又不给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承担相关费用,而根据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决。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应当保存好医疗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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