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医疗事故律师对献血者超量采集血液造成损害,是否应当赔偿
【案例】2007年10月12日,缪某去献血站义务献血,决定献200毫升,但是缪某发现采血的医务人员抽了自己400毫升的血。当时缪某也没在意,可是后来缪某的身体状况变得很差,而且总是浑身无力,缪某认为这和抽血有关。因采血过量给献血者造成损害的,是否应当赔偿?
【医疗事故律师解析】本案中,只要缪某能证明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超量采血,给缪某的健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赔偿。损害赔偿篇
2.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席某因高烧去医院治疗,需要注射青霉素。护士按规定给席某做了皮试后不久,席某出现呼吸困难等异常反应。医院立即进行急救,但抢救无效,席某死亡。席某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辩称不存在过失,应为医疗意外而非医疗事故,故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的情形属于医疗事故吗?院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解析】本案中,医院对席某的诊断、治疗及用药都是正确的,护士为席某做皮试也按正常的规程操作,因此医院不存在过失。席某的死亡是由于其体内机能的原因产生了高度过敏的反应,而且医院也履行了及时救治的义务,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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