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事故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对献血者超量采集血液造成损害,是否应当赔偿

日期:2012-02-12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1.北京医疗事故律师对献血者超量采集血液造成损害,是否应当赔偿

【案例】2007年10月12日,缪某去献血站义务献血,决定献200毫升,但是缪某发现采血的医务人员抽了自己400毫升的血。当时缪某也没在意,可是后来缪某的身体状况变得很差,而且总是浑身无力,缪某认为这和抽血有关。因采血过量给献血者造成损害的,是否应当赔偿?

【医疗事故律师解析】本案中,只要缪某能证明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超量采血,给缪某的健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赔偿。损害赔偿篇

2.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席某因高烧去医院治疗,需要注射青霉素。护士按规定给席某做了皮试后不久,席某出现呼吸困难等异常反应。医院立即进行急救,但抢救无效,席某死亡。席某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辩称不存在过失,应为医疗意外而非医疗事故,故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的情形属于医疗事故吗?院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解析】本案中,医院对席某的诊断、治疗及用药都是正确的,护士为席某做皮试也按正常的规程操作,因此医院不存在过失。席某的死亡是由于其体内机能的原因产生了高度过敏的反应,而且医院也履行了及时救治的义务,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