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雇工损害

雇员致雇主损害依双方过错责任均担责

日期:2015-03-1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42次 [字体: ] 背景色:        

雇员致雇主损害依双方过错责任均担责

作者:宜阳县人民法院 贺静丽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损害,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来看以下的案例:

【案情】

2013年7月29日6时30分,郑某某驾驶豫M88992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宜阳县洛陕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洛陕线与八官线交叉龙王路口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入八官线路南沿下,造成豫M88992号重型厢式货车乘车人王某某(豫M88992号货车车主)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宜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宜公交认字【2013】第0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四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渑池县洪阳镇崤店村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支付30000元,后被害人家属反悔。

另查明,豫M88992号重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害人王某某,2013年7月29日被告郑某某驾驶该车肇事,郑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雇佣的司机。

【分歧】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受害人王某某所受损害有谁承担?该怎么承担?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雇佣活动中雇员致雇主损害责任如何承担,所以被告郑某某不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雇主遭受损害,但是该损害发生在雇佣活动中,雇员的行为受雇主支配和控制,由雇员承担责任不合理,所以全部应由雇主自己担责;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可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应依据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个理由,从雇员致雇主损害的立法现状来分析。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该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可能承担替代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出台后,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上述两处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雇员(提供劳务一方)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接受劳务一方)人身损害时,雇员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个理由,从雇员致雇主损害的法律责任来分析。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立法本意来看,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替代责任,但同时法律规定了雇主在承担了替代责任后依据雇员的过错而向其进行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中的“他人”应当包括雇主在内的。该法条适用于雇员致雇主人身损害案比较恰当,此时雇员对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人身损害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依据特别条款,还是依据法律的原则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至雇主人身损害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过错致雇主损害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由雇主自负的话,就会纵容雇员只获取劳动报酬而不严格尽安全从事雇佣劳动生产的义务。最终可能导致雇员肆无忌惮地损害雇主的合法权益,损害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过错致雇主损害而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有违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因此,郑某某构成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综上,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人身损害,二者的责任如何划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据“过失相抵”原则来分配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此规定,本人认为这里的过错应该指的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被侵权人雇主只是一般的过失,可免除雇主的责任,因此本案依据双方过错程度让被告郑某某承担60%的责任,不仅有法律意义,且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