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谁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如果因为自己的行为对公私财物造成一定的损失或者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应当按规定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既是惩戒性教育,也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是否负责赔偿
国家对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负责赔偿 国家也有权征用公民法人财物、占用土地等。征收财物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而公民的合法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该行为一般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征收数额、方式、期限、对象等。行政机关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征收的财产按照法律要求予以征收,否则,即是违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政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抵制无效、财物被征收后,国家应负责赔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之赔偿数额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问题审判实践中产生争议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和《条例》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颁布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此条规定明确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讲座之证据的审核认定 诉讼经济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价值范畴和追求目标,即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应当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作任何事情都不能不考虑成本问题,当事人打官司要考虑成本,法院审理案件也要考虑成本。民事诉讼的成本,既包括诉讼的直接投入,也包括诉讼所花费的时间和付出的精力。如果追求的目标需要投入的成本过高时,人们就会放弃对这种目标的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付出较多的精力,是否做出这样的选择,是当事人和法院都要考虑的问题。这种选择如果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当事人和法院都会放弃这种选择。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讲座之质证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客观真述其亲身感知的,即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不能是道听途说的,这在英美法中叫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另外,证人出庭作证只能陈述看到听到的事实,而不能推测事实是否存在,更不能对事情做出评价,即使对事情做出评价,评价本身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这是意见证据的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讲座之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 证据提出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主义,一叫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一叫证据限时提出主义。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举证,不受时间、期限的限制,当事人举证后,法官应当随时对证据进行审核和认定。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与当时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以及法律制度、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目的,是达到证明标准的“客观真实”或“事实真实”。一般来讲,法官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为基础。当事人越是能够随时发现新证据、随时提供新证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就越能接近甚至达到“客观真实”或“事实真实”,因而,从追求客观真实和事实真实的要求考虑,对当事人的举证不应该有任何的限制。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讲座之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最高法院公报》刊登了一个管辖权异议的案例,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后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过去,对于这种约定我们通常认为是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法定管辖,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等。但这个案例认为双方约定不违背《民事诉讼法》25条的规定,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约定实际上是明确的,谁起诉谁就是原告,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另外对于仲裁条款的约定,比如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后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实际上它的全名叫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就少了一个“市”字,法院就认为约定不明,条款无效,应由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讲座之关于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就是在构成侵权的四个要件中,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不是由原告承担,而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该承担的仍需承担。四要件中“侵权行为的存在、侵害后果的发生”仍需原告证明,因为他是受害者,有条件证明。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问题上,原告很难以证明的,就倒置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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