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该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受要约人所作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该承诺是否有效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买方修改了价格后,卖方的要约是否仍有效力《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分别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要约后,答复要求降低价格,虽然同时确定了货物的型号、数量等,但因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故视为该要约失效。
何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作出规定:(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要约中含有“我方坚持我方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的内容,应认定为不得撤销的要约;(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不得撤销要约
商业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可成立;而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仍然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
诉讼过程中发现“重婚”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双方存在两次婚姻登记,应当中止离婚诉讼的审理,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中一次婚姻登记后才可继续审理重复的婚姻登记导致民事诉讼标的模糊不清。所谓诉讼标的,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
最高法院答复: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能否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以该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股东依据另案生效判决中确定其因身份被他人冒用并非被执行公司真实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予以支持。
多份鉴定意见情况下如何取舍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法医鉴定意见关系到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责任的区分,甚至是罪与非罪。鉴定意见通常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技术性,但就其本质属性而言仍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的判断性意见,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并不具有必然的科学性、准确性,因此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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