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修改了价格后,卖方的要约是否仍有效力
答:《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分别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要约后,答复要求降低价格,虽然同时确定了货物的型号、数量等,但因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故视为该要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