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所作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该承诺是否有效
答: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由受要约人作出;(2)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受要约人所作的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该承诺是否有效,需分两种情况:(1)若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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