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答:《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所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从以下=个方面考虑: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外表或假象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例如,甲公司业务员刘某刚辞职后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且甲公司此前在与乙公司合作的过程中都是由刘某来负责签合同的,乙公司在不知道刘某已辞职的情形下签订了上述合同,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指导意见第四点要求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综合该指导意见第12、13、14条意见,法院应当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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