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答:《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作出规定:(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要约中含有“我方坚持我方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的内容,应认定为不得撤销的要约;(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A是中国画销售商,要求画工B在2个月内完成巧幅复制品,确定了价格,画工B告诉A 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要求先临摹一幅,然后才能在3天内明确答复,A同意,B 基于信赖在3天内开始工作,那么3天内A不得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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