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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
    日期:2022-06-28 点击:1183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富滇银行西山支行一审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争议,本案属于财产类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富滇银行西山支行主张本案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 注意保全查封与执行查封的区分
    日期:2022-06-28 点击:381次

    注意保全查封与执行查封的区分在审查查封是否明显超标的额时,应当注意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之不同。保全查封实际执行的保全金额限于保全裁定认定的范围,申请保全人要求按照裁定保全金额加上诉讼中增加的债权金额作为查封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保全查封中确定被查封财产的价值可以评估净值为准,对是否会流拍降价不予考虑。申请保全人向执行法院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正当程序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依据该市场价值已经构成明显超标的查封的,可视为自认。

  •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二)(三)
    日期:2022-06-25 点击:236次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二)(三)1.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原则及程序性问题,2.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3.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进行规定。

  • 执行程序中对于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执行机构应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部门书面征询意见
    日期:2022-06-25 点击:154次

    执行程序中对于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执行机构应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对于执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的规定,对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执行机构应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部门书面征询意见。

  • 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不予执行
    日期:2022-06-23 点击:138次

    本案中,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恒元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 对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的法律救济
    日期:2022-06-20 点击:135次

    对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的法律救济对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应尽快统一法律救济程序。对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赋予当事人复议的权利更符合法律的本意,也能更好地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 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的实践困境及优化路径
    日期:2022-06-20 点击:86次

    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的实践困境及优化路径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是否为实现案件分流的最优解?以一个独立的审查程序作为当事人的和解平台和案件的分流平台是否有必要?因为在执行实施程序中,执行实施法官就随时可以释法明理,让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了解胜诉可能性,组织双方达成和解,达到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或许就不需要设置一个完整的有立案、分案、审查、结案的独立司法程序。

  • 商事主体的债务人不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违约金不予调整,须全额支付
    日期:2022-06-20 点击:142次

    商事主体的债务人不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违约金不予调整,须全额支付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未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得执行其配偶个人财产
    日期:2022-06-16 点击:127次

    未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得执行其配偶个人财产未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得执行其配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民事判决未列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夫妻一方(债务人)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 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日期:2022-06-15 点击:108次

    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案外人仅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或者争议的执行标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关的,告知案外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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