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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恢复原状的代价与收益应当均衡
    日期:2022-10-30 点击:94次

    恢复原状的代价与收益应当均衡强制执行应当带有善意,不能为了达到执行目的而不择手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改善营商环境,还在于均衡执行中当事人的权益,避免过度执行,避免非必要的社会财富、社会资源的浪费。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应当始终保持中立立场,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均予以保护,而非刻意地针对被执行一方。

  • 和解协议延迟履行完毕案件不宜恢复执行
    日期:2022-10-30 点击:219次

    和解协议延迟履行完毕案件不宜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包含了执行和解协议延迟履行完毕、瑕疵履行完毕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 网上立案申请的效力如何
    日期:2022-10-29 点击:236次

    网上立案申请的效力如何柳某某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18年11月13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的起诉状等资料申请立案,人民法院在2018年11月19日经审查未通过,要求当事人完善材料和程序后现行提交,柳某某补正材料后于2018年11月22日到一审法院立案窗口现行提交符合相关规定,并不因此改变其提起诉讼的时间。一审以柳某某2018年11月22日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视为提起诉讼的时间不当。

  •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否解除对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日期:2022-10-28 点击:90次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否解除对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该院执行机关在作出限制消费令之时,杨蜀冰仍然属于华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该院执行机关对华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并无不当。在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作出后,华隆公司“及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从变更的时间节点上看,其恶意规避执行的目的显而易见。华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仍然有效,有利于保障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能否对被执行人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日期:2022-10-28 点击:161次

    能否对被执行人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虽然孟令国在上海三中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已不是斯坦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作为发生争议时斯坦福公司、酒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同时参与了案件调解过程,案件执行过程中仍是本案主债务人斯坦福公司的监事,且根据该公司章程显示,公司仅设有执行董事和监事,综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孟令国对本案债务履行仍负有直接责任。

  •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和 ”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日期:2022-10-28 点击:60次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和 ”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何区别?一些人对此认识不清,甚至有人主张,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应当将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与法律规定不符。关于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区别问题,湖北建始法院黄志佳法官为此专门撰文,现分享给大家参考。

  • 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三种情况可冻结法定代表人账户
    日期:2022-10-28 点击:173次

    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三种情况可冻结法定代表人账户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 公司被强制执行,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什么影响
    日期:2022-10-28 点击:217次

    公司被强制执行,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什么影响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些申请执行的案件,其中涉及到被申请人为公司的,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若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通常会牵涉到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本篇文章将结合现有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梳理公司被强制执行时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影响。

  • 可执行财产范围、可限制行为清单、强有效执行措施
    日期:2022-10-26 点击:67次

    可执行财产范围、可限制行为清单、强有效执行措施,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存款;仓单、提单对应财产;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金属;矿产权益;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5大区别
    日期:2022-10-26 点击:61次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5大区别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直接具有可诉性。因原执行程序并未中止,若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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