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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被查封,共有人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日期:2022-10-19 点击:98次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被查封,共有人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为维护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累,建议全体共有人在共有之初应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及时确定共有形式及各自份额。

  •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5大区别是什么
    日期:2022-10-19 点击:97次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5大区别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 案外人误汇款项至被执行人账户后被法院冻结,案外人无权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2-10-12 点击:91次

    案外人误汇款项至被执行人账户后被法院冻结,案外人无权请求排除强制执行虽然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如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金质押),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一般均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故该行为并不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相反,汇款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这种受益并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六种常见误区
    日期:2022-10-10 点击:177次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六种常见误区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执行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故,债权人如认为系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即将被执行人配偶同时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

  • 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
    日期:2022-09-22 点击:92次

    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人)请求排除被告对自己及配偶(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至于原告的 配偶(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并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理。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其一半的份额,如法院将该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的,则属于执行错误。

  •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流程
    日期:2022-09-20 点击:119次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流程01.本人或律师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收到债务履行通知书未在15天内提出异议被裁定执行的,不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日期:2022-09-11 点击:187次

    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收到债务履行通知书未在15天内提出异议被裁定执行的,不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在到期债权执行的场合,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债权、债权是否已经清偿等事实均未经生效裁判予以确认,故该项执行是没有执行依据的执行,只要次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就不得强制执行。反之,次债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的,该强制执行裁定本身就成了执行依据。当然,该裁定毕竟未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认定,加之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次债务人不服该裁定的,应当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 最高法院: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日期:2022-09-11 点击:99次

    最高法院: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0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0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0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

  • 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分析
    日期:2022-08-24 点击:96次

    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企业法人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该行为会引发执行异议之诉。本文通过对该类诉讼类型的分析,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清算赔偿责任、代位权诉讼等,其性质属于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相结合的复合之诉,并提出该类诉讼的具体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范围等具体措施建议。

  • 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后的损失认定与分担规则
    日期:2022-08-24 点击:70次

    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后的损失认定与分担规则因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名下代持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际出资人对损失的发生亦具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其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由于拍卖成交价受市场偶然性因素影响较大,具有不可预测性,难以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股权价值,因此对于实际出资人的损失数额,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予以确定,该方式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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