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案件快报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判决裁定栏目汇编了北京乃至全国各级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包括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裁定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建筑工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等各类法院判决书。
伤残等级为六级无护理依赖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伤残等级为六级,无护理依赖,双方对鉴定结论无异议。2010年4月20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璧劳仲案字(2010)第1451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由被告支付原告各种工伤保险待遇228951元。原告认为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保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如上请求事项。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被上诉人新密市广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加,其职工薛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被新密市人事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新密市广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不能因薛某存在违章操作行为,有一定的过错,而减轻新密市广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因工受伤,事实清楚,原告应按工伤的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根据证据规则,劳动者的工资情况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被告称其6天的工资总额为472.5元,日工资为78.75元,原告方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明反驳被告的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支持。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未进行工伤认定又未作伤残鉴定的赔偿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田某自2006年8月到汝州市尚庄乡创业煤矿工作,虽然其未与该矿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在田某未进行工伤认定,又未作伤残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的,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协议。上诉人汝州市尚庄乡创业煤矿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上诉案之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纠纷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被上诉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上诉案之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纠纷 刘某系永元服装公司职工,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十级,永元服装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刘某的各项工伤待遇。永元服装公司已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刘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永元服装公司要求对刘某的伤情予以复查鉴定,该事项属于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主管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永元服装公司应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反映。
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未缴纳工伤保险,公司应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在天鸿公司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已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九级,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原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天鸿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 34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 3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 208.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 010.1元以及鉴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元、医疗费120元、交通费108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后是否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但劳动者不愿履行时仍有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况且2008年2月2日双方达成协议时,孔某的伤残程度尚未确定,协议难以体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面劳动保护,故孔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无不当。因双方已经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故孔某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的要求均于法有据。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安装假肢及辅助器材的相关费用承担 张某在宋河纸业处工作期间因公致残,因宋河纸业未按法律规定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安装假肢及辅助器材的相关费用,宋河纸业应当承担。根据张某的伤残等级及自身条件的需要,参照河南省假肢中心的配制意见,原告应配制国产适用型假肢。原告诉请一次性支付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因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宋河纸业认为应安装国产美容型假肢的理由不能成立。
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司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损害赔偿标准 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原告用工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告录用童工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原告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由用人单位向童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童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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