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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案件快报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判决裁定栏目汇编了北京乃至全国各级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包括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裁定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建筑工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等各类法院判决书。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安装假肢及辅助器材的相关费用承担
    日期:2012-04-05 点击:610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安装假肢及辅助器材的相关费用承担 张某在宋河纸业处工作期间因公致残,因宋河纸业未按法律规定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安装假肢及辅助器材的相关费用,宋河纸业应当承担。根据张某的伤残等级及自身条件的需要,参照河南省假肢中心的配制意见,原告应配制国产适用型假肢。原告诉请一次性支付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因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宋河纸业认为应安装国产美容型假肢的理由不能成立。

  • 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司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损害赔偿标准
    日期:2012-04-05 点击:444次

    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司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损害赔偿标准 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原告用工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告录用童工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原告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由用人单位向童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童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执行公务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
    日期:2012-04-05 点击:231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执行公务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 付现勇在执行公务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付现勇的死亡应按照工伤对待。上诉人公路管理所上诉称付现勇的工伤需依法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冯爱环系付现勇之母,在付现勇因工死亡后依法应得到补偿,公路管理所上诉其不应重复得到赔偿本院不予支持。另公路管理所上诉称付现勇死亡后,其家属得到一大笔交通事故赔偿金,因此不能重复得到赔偿,未提供证据,且即使付现勇的家属已经得到了赔偿,因该赔偿属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本案的工伤补偿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抵扣,故公路管理所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认定
    日期:2012-04-05 点击:358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事实认定,在无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上诉人上诉主张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其诉讼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 损害赔偿纠纷案之煤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2-04-05 点击:424次

    损害赔偿纠纷案之煤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李某原系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水角井煤矿职工,在煤矿工作时受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原告在经过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与被告协商订立《工伤补偿协议》,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该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该协议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全额付清原告的工伤补偿款,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4-05 点击:208次

    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受雇于业明公司期间,受业明公司指派协助修理搅拌机时被搅拌机致伤,应视为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张某要求业明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张某和业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在业明公司处干活具有临时性,其劳动报酬也不固定,所以二者之间雇佣关系明确,本案不是劳动争议案件。故业明公司的辩解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和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 帮工人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责任承担
    日期:2012-03-02 点击:780次

    帮工人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责任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葛随生在本次事故中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郑保周承担。鉴于被告葛随生在帮工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且二原告要求其与第三人郑保周共同赔偿,故被告葛随生对第三人郑保周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承包经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节选
    日期:2012-02-29 点击:221次

    承包经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节选 被告吴方会在承包被告杨家栋所开办的采石厂开采经营时,对雇请人员从事工种资格审查不严,忽视生产安全,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且越界开采,对原告杨国平所受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杨家栋将采石厂承包给被告吴方会后,只收取承包费,未加强监督,且对被告吴方会越界开采的行为不予制止,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对被告吴方会应承担的赔偿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 店铺门玻璃炸裂坠落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节选
    日期:2012-02-29 点击:711次

    店铺门玻璃炸裂坠落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节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徐宪宽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其损害事实为被告东泰公司所有的、被告洪港公司管理的122号店铺玻璃门炸裂所致,应依法推定店铺所有人东泰公司、管理人洪港公司有过错。

  • 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伤亡被认定为工伤,被告既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者,也是工伤的责任承担者,是否应负双重赔
    日期:2012-02-29 点击:1106次

    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伤亡被认定为工伤,被告既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者,也是工伤的责任承担者,是否应负双重赔偿责任 职工乘坐本单位车辆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引起工亡,上诉人向延明与被上诉人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由劳动部门对双方协商的赔偿范围及数额予以确认、兑付,根据不重复享受原则,上诉人领取赔偿金后,又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抚恤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向延明主张其不应承担其子生活费的一半,因其具有劳动能力,且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已经给其提供就业机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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