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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裁员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律师网解雇裁员栏目:企业单位如何解雇员工,解雇员工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试用期内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日期:2015-12-15 点击:352次

    试用期内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规定要求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后是对试用期的过程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只有劳动者出现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时单位才能行使解除权。

  • 论非法解雇的法律救济
    日期:2015-06-23 点击:422次

    论非法解雇的法律救济非法解雇后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复职和赔偿两种,在我国劳动法立法中称为“继续履行”和“赔偿责任”。如前所述,劳动法上的继续履行和赔偿责任与传统私法上的强制履行和损害赔偿有本质区别。在非法解雇的情况下,劳动者有优先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即维持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执行法院的继续履行判决并且对劳动者不发放工资时,因为劳动关系的人身性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 哺乳期内我被单位解雇,请问所在的单位是否违法
    日期:2015-06-10 点击:301次

    哺乳期内我被单位解雇,请问所在的单位是否违法

  • 企业对职工除名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析
    日期:2015-04-18 点击:195次

    企业对职工除名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析如果企业在职工旷工期间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而仅仅在职工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了除名所具备的一定期限后再来批评,那么,该职工显然不属于“经批评教育无效。”但如果企业在职工旷工期间就教育,上班后仍要求职工认识错误,但该职工却不接受教育,拒不认错,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经批评教育无效”。也就是说,关键要看批评教育是否在其旷工期间进行。

  •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日期:2013-01-13 点击:370次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 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6-01 点击:272次

    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给予劳动者法律保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的原则及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日期:2012-06-01 点击:656次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的原则及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主要是考虑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有较长期限的预期,法律应对这种预期予以相应保护。规定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主要是考虑这类劳动者对工作的依赖性非常强,一份工作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不能将其随意推向社会,对这类社会弱势群体法律应给予相应保护。三类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之间并没有谁优先的顺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留用。减人员对被裁减人员是一种保护,但同时却是对其他未就业者是一种限制。为了更好的平衡被裁减人员、未就业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就业权作了限制,即强调在同等条件下的先权。

  • 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四种情形解析
    日期:2012-06-01 点击:454次

    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四种情形解析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必然要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这些方式包括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如企业转产的,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转到转产后的工作岗位。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原因法律解析
    日期:2012-06-01 点击:253次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原因法律解析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如何进一步规范经济性裁员一直是讨论和修改的重点和热点。关于经济性裁员主要的立法原则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促使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
    日期:2012-06-01 点击:257次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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