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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祖父母代为抚养 父母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免
    日期:2023-12-11 点击:39次

    祖父母代为抚养 父母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免父母是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出于亲情考虑代为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期间支付的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不能当然视为对子女的无偿赠与,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子女返还垫付的相关费用。

  • 严某诉李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
    日期:2023-12-10 点击:43次

    严某诉李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本案审理法院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对原告、被告和李某欣释法析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理法融合多方面做工作,并邀请家事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努力帮助家庭成员修复已经破裂的亲情,最终促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其女儿李某欣道歉,保证不再骚扰其女儿李某欣,同意保持李某欣跟随原告生活的现状。最终原告撤回将婚生女李某欣的抚养权变更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

  • 继子女未成年,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能否形成扶养关系?
    日期:2023-12-09 点击:56次

    继子女未成年,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能否形成扶养关系?被告王某某是否有继承钱士元遗产的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甲提供了周度新人员登记表、王某某的职工履历表及调查笔录,否认王某某与钱士元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故要求依法否定王某某继承钱士元之遗产的主张。被告认为与钱士元共同生活过,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 监护人虽将监护义务以协议形式概括转移,但不利于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不能免除其监护人责任
    日期:2023-12-08 点击:41次

    监护人虽将监护义务以协议形式概括转移,但不利于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不能免除其监护人责任

  • 监护人责任的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日期:2023-12-08 点击:33次

    监护人责任的概念及其法律规定监护人责任纠纷与监护权纠纷是不同的,监护权纠纷是指就监护权是否存在、由谁享有等产生的争议,而监护人责任纠纷是在监护人确定的情况下,监护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 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应当以有利于儿童成长为原则
    日期:2023-12-06 点击:40次

    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应当以有利于儿童成长为原则双方当事人产生矛盾后,聂某因对喻某个人的不信任及负面情绪,而不允许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母的离婚,不能切断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母亲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也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聂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喻某存在不利于探望的法定情形,对喻某主张探望权,本院予以支持。

  • 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日期:2023-12-05 点击:38次

    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中,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及智力发育尚不完全,基于情感、经济依赖等因素,其表达的意愿可能会受到成年人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应当全面考察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深入了解其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

  •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日期:2023-12-04 点击:29次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程某1虽不满一周岁,但在其出生三个月后便没有吃母乳,属哺乳期后的子女。

  • 人民法院在审查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时,应从其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
    日期:2023-12-04 点击:26次

    人民法院在审查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时,应从其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

  • 探望权的变更应以“最大化保护子女利益”原则为重要依据
    日期:2023-11-29 点击:67次

    探望权的变更应以“最大化保护子女利益”原则为重要依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的判决书已对王丙的探望方式进行确定,王甲在本案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在上述案件中提交过,承办法官在作岀上述判决时巳综合进行考量,现王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上述判决作出后,岀现新情况影响其实现生效判决确定的探望权利进而需要更改探望方式,并且鉴于王丙的门诊病历中的医嘱对王丙的口常照料提出了高于一般儿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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