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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祖辈和父辈在未成年人抚养过程中应界限清晰、职责分明
    日期:2023-12-15 点击:6次

    祖辈和父辈在未成年人抚养过程中应界限清晰、职责分明独生子女政策下长大的一代人如今渐渐步入婚姻家庭,基于前文分析的原因,经常产生核心家庭与原生家庭边界不清的情形。祖辈对自己子女婚姻家庭生活过多干涉,双方和双方父母对小家庭付出的不对等以及在隔代养育中的观念差异等因素的累积,导致父母和(外)祖父母之间在家庭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产生诸多矛盾、冲突不断,日渐消耗夫妻之间的感情,最终演变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矛盾。

  •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可以个人名义主张子女抚养费
    日期:2023-12-14 点击:13次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可以个人名义主张子女抚养费离婚诉讼为复合之诉,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孩子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应以起诉离婚一方为主体,而非以孩子名义来主张。张小花起诉与吴小草解除婚姻关系时,应一并就婚生子吴帅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问题提起诉讼,而非以吴帅的名义,单独就抚养费问题另行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张小花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要求吴小草向婚生子吴帅支付抚养费。

  • 婚姻关系解除后应以孩子个人名义起诉抚养费
    日期:2023-12-14 点击:12次

    婚姻关系解除后应以孩子个人名义起诉抚养费吴小树应该按期向吴童支付抚养费。吴小树与吴童系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吴小树未按期支付抚养费,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由吴童作为权利人向吴小树主张抚养费,其母亲张小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案件审理法官依法向张小叶示明法律关系,并引导其修改立案材料,由吴童作为原告,张小叶作为吴童法定代理人向吴小树主张抚养费。

  • 子女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申请增加抚养费
    日期:2023-12-14 点击:9次

    子女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申请增加抚养费法院认为,吴依依上学后生活费用大幅增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吴依依因上学导致实际生活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数额,其有权主张要求增加抚养费。抚养费纠纷的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本案中,如申请变更抚养费,应以被抚养人吴依依为原告,张小木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法官依法引导张小木修改立案材料并予以立案。

  • 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
    日期:2023-12-14 点击:8次

    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没有领证自然没有离婚一说,但是丙连抚养费都不给,丁无法容忍,便起诉要求支付生育费用和孩子的抚养费,丁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庭审中,丙提出异议,认为孩子可能不是自己的,要鉴定,法院同意了申请。谁知丙竟然又拒绝缴鉴定费,以为这样就可以不用给抚养费。法院根据丁提供的聊天记录核实,丙承认过孩子是自己的,而且出生宴他协办和出席,可以据此认定丙是孩子的父亲。

  • 祖辈替代抚养的前提下,“带孙费”可得到支持
    日期:2023-12-13 点击:7次

    祖辈替代抚养的前提下,“带孙费”可得到支持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负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基于血缘亲情、传统习俗、家庭生活安排等多种因素考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常会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给予子女帮助,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体现了家庭成员间互帮互助、相互关爱的良好道德风尚,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社会公序良俗。

  • 孩子患病不争抚养权 治愈后诉请变更被驳回
    日期:2023-12-11 点击:18次

    孩子患病不争抚养权 治愈后诉请变更被驳回确定和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属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既要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还要考虑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以及子女的本人意愿等因素。本案中,徐某虽然拥有较为优渥的物质条件,但在徐小某重病时选择了离开。

  • 祖父母代为抚养 父母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免
    日期:2023-12-11 点击:3次

    祖父母代为抚养 父母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免父母是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出于亲情考虑代为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期间支付的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不能当然视为对子女的无偿赠与,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子女返还垫付的相关费用。

  • 严某诉李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
    日期:2023-12-10 点击:6次

    严某诉李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本案审理法院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对原告、被告和李某欣释法析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理法融合多方面做工作,并邀请家事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努力帮助家庭成员修复已经破裂的亲情,最终促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其女儿李某欣道歉,保证不再骚扰其女儿李某欣,同意保持李某欣跟随原告生活的现状。最终原告撤回将婚生女李某欣的抚养权变更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

  • 继子女未成年,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能否形成扶养关系?
    日期:2023-12-09 点击:21次

    继子女未成年,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能否形成扶养关系?被告王某某是否有继承钱士元遗产的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甲提供了周度新人员登记表、王某某的职工履历表及调查笔录,否认王某某与钱士元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故要求依法否定王某某继承钱士元之遗产的主张。被告认为与钱士元共同生活过,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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