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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杨某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案

日期:2024-01-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杨某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男)与黄某(女)于2014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婚生女杨某某由女方抚养。2015年10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婚生女杨某某由其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确定杨某某由杨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杨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2016年5月,杨某某及其兄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黄某应负担的抚养费数额,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每月增加抚养费200元,双方均未上诉。2016年10月,杨某和黄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杨某支付黄某人民币22万元后,共有一套房产归杨某一人所有,该款项已包含付清二子女至十八岁所有抚养费等。此后,杨某某以哮喘治疗费等有关费用27997.9元超过黄某所支付的抚养费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其母黄某负担该费用的50%。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已有在先生效判决确定了杨某某因治疗哮喘而增加的抚养费数额,杨某某对此未上诉。同时,杨某某父母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已就杨某某至18岁时所有的抚养费进行了处理,现杨某某主张的哮喘治疗费等均属于抚养费范畴,均在其父母协议前可以预见并且实际开始产生。杨某某未举证证明其父亲杨某因支付其本案所主张的费用造成了经济困难,致使其学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故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子女抚养费已经达成协议或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父母双方已就可预见的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或生效裁判已就可预见的抚养费作出处理后,未成年子女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结合是否因抚养造成直接抚养方经济困难及是否致使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等进行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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