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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为未成年人织好保护网

日期:2023-12-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确定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为未成年人织好保护网

——裴某诉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裴某与王某原系夫妻,于2011年11月生育儿子小澂,两人于2019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澂随王某共同生活。裴某在一次探望小澂时发现小澂身上有多处淤青,随即报警,并将小澂带离王某处随己共同生活。后派出所向王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确认王某在家中多次殴打小澂,决定给予王某告诫并要求其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家人实施家庭暴力。裴某以王某不适宜抚养儿子为由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庭审中,王某称裴某已与其他女性及其子女同居生活,不适宜抚养小澂。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中,为探究裴某现时的生活、工作状态是否适宜直接抚养小澂,静安区人民法院邀请家事调解员、青少年事务社工、心理老师介入本案,与小澂多次交流,并对小澂进行心理测试。经调查发现,小澂祖母原与小澂一家共同生活,小澂感觉祖母陪伴时他最快乐。现对王某心存恐惧,对与裴某等人新家庭共同生活也心存担忧。为妥善安排小澂今后的生活,法院建议奶奶陪同小澂一起在裴某家中共同生活,给予小澂安全感和生活照顾。小澂的奶奶亦到院明确表示,愿意一直帮助裴某照顾小澂。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用暴力方式管教孩子,目前不适宜再与孩子共同生活。根据孩子自己意愿和裴某的生活状态,小澂随裴某生活为妥。一审判决,小澂变更随裴某共同生活。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方时,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若子女已年满八周岁,则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直接抚养方存在家庭暴力等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行为时,非直接抚养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一般应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在确定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时并不能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负面行为而简单决定变更抚养,而应更深层次地调查另一方现时的生活、工作状态是否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如何操作才能够缓解乃至消除子女已经遭受的伤害。

本案正是对此进行主动探索,基于未成年子女对祖辈的依赖、信任,在未成年子女困境时刻,祖辈积极承担了隔代养育的责任,给足未成年子女安全感,让未成年子女切实感受到被重视、被保护,落实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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