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北京离婚律师谈子女抚养中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行为的效力,对于无偿处分行为,因违反禁止性规定,一般应为无效。如对外赠与、设定担保等减少积极财产,增加消极财产的行为,原则上应属无效。但若捐赠系用于慈善事业,且该捐款未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出于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考虑,则应认定有效,但该捐赠应慎重从事。
婚姻律师分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监护主体如何变更,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因未成年子女父母行为能力受损或丧失,导致监护不能。对此,我们认为除“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外,可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形分别予以处置。 一是父母均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财产监护人的确定可按《民法通则》第16条所规定的监护人的顺位、监护人确定的方式,结合前述的考量标准,选定监护人。 二是父或母一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若另一方明示放弃监护权的,在不违背前述考量准则的前提下,由原财产监护人的父母、近亲属继续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进行管理。
婚姻家庭律师谈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主体的确定 ,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们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最佳监护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人的身份不因父母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当然丧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北京离婚律师谈子女抚养财产监护主体确定的原则,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当然成为我国未成年子女保护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并可依此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主体,具体考量基准则可参考《意见》的规定来确定。
离婚诉讼律师谈未成年子女财产因劳力或其他有偿取得的财产,一是劳动报酬,现在有不少未成年子女通过拍摄广告、影视作品等演出活动获取相当数量的报酬; 二是赔偿金,主要包括因父母伤残获取的伤残补偿金中作为子女抚养费的部分,未成年子女因侵权行为如校园伤害事故、医疗事故获取的赔偿金等,这类财产一般都具有人身依附性; 三是竞赛奖励,主要指未成年子女在就读期间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是其他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等,其中未成年子女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获取的荣誉依附于其人身。
离婚诉讼律师谈未成年子女财产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一是隔代继承、赠与,当前,不少老人生前将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留给自己的孙辈,包括通过遗嘱的形式或是生前直接变更财产所有权等方式,有的财产数目相当可观; 二是父母置产赠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现在有许多家庭在置产时,即将未成年子女一并登记为产权人,未成年子女因此也享有房产的份额。对于这种情形,如无例外,一般可认定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三是分割财产时的赠与,当前不少夫妻离婚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份额赠与自己的子女; 四是财产增值,因未成年子女财产增值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此收益亦应归属于未成年子女。五是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
离婚诉讼律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中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范围,依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规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分为两部分,一为特有财产,指未成年子女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此特有财产归其所有。二为非特有财产,指因劳力、经营或其他有偿取得之财产。此项财产是否亦归未成年子女私有,构成责任财产,对其债务之履行负其责任,由于受固有传统的影响,并无定论,依台湾民法立法之意旨,未成年子女之财产应限于特有财产,其因劳力或其他有偿而取得之财产,非归未成年子女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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