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如何保障离婚后非抚养方的探视权 女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血缘是剪不断的。父母对于孩子拥有天赋的权利。当然,如果抚养方再婚,也要考虑到不影响对方正常生活。所以,双方可以协商一个相对固定的探视时间。这样既能满足探视权,又能减少矛盾和摩擦。
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确定,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此外,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符合本办法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享有婿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见,对于人工授精生下的子女同婚生子女的一样,父母同样要对其履行法定的义务,且该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未成年子女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可否准许 实际操作中,离婚后,出现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浮动变化是时有发生的事。这和社会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密切相关。举个例子,5年前确定的抚养数额,5年后可能根本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所以,在适当的时候,对抚养数额做出合理的调整是很必要的。本着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父母也应该理解这种行为的发生。
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 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对父母而言,都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一样具有抚养义务。如果生活中不幸遇到类似的事件,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定配偶,可以向法院要求维护自身权益,提出离婚诉求;作为小昭的角色,也可以向法院要求为其子女争取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小昭做情人的行为也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承担什么义务 在女子抚养问题上,父母双方应该具有主动意识。因为相互怄气就忽视子女需要的做法是十分幼稚的。离异的双方因为收入差异,对子女开销的承担比例不同,这就需要协商。所以,未必是谁有抚养权谁就要支付大部分的抚养费用,而是应该看实际需要。对于未履行的离婚协议部分内容,应该与子女抚养问题相分离。任何理由都无法抵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双方离婚之后,在子女抚养费的分担上,应当经过细致的协商。原则上,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育费一般要承担相对较多的部分。如果是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抚育费的,应当注意均衡性。但总体说来,给予子女的抚养费总额不宜超过自身全部收入的1/2。相应地,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一方,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酌情分担。所以,刘慧在要求赵军给付女儿的抚养费时,便可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
孤儿对年幼的弟妹是否有扶养义务 “长兄为父”属于公序良俗的一种,在法律没有特别条款进行约束时,便需要使用公序良俗的条款进行规制。换句话说,公序良俗也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因而,结合案情,小汪的哥哥对小汪有扶养的义务。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因为父母死后,有生活来源的长兄、长姐承担年幼的弟妹的抚育义务是一种社会美德,而我国法律已将这种社会美德和良好风俗融入进法律条款中,公序良俗原则也被规定为中圉现行的民法原则之一。
离婚后擅自更改子女姓氏是否合法 虽然姓氏只是一个代号,但是也承载了家庭的情感,也是亲生父母与子女间最直接的感情体现。当一段婚姻结束,女子是唯一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结束而改变的存在。所以,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需经过前夫或前妻的同意,这样才是最适宜的做法。所以说,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类似的问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只是一种必要的方式,若真为了子女和父母的感情考虑,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协商,减少对子女的二次伤害。
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监护权纠纷案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目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职责。这些职责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除法定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是否有能力履行教育职责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及其他客观因素。同时也应当符合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
诉讼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之探视权 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与子女的来往,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如何平衡父母探望的权利和促进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是确立探望权制度的关键。行使探望权,涉及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本案中原告叶某和被告陈某正是在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导致了矛盾的产生,才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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