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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史某向原告张某借款45,000元,后于2012年9月偿还原告本金13,000元,于2014年11月份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尚欠原告本金12,000元未还。
黄某某与宋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是因民间借款而引发的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尽快偿还。但被告并未依照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偿还利息144000元,因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该诉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有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债务加入除应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外,债之内容还需具有可加入性,且加入前后内容需保持同一。另外,第三人在代为履行、保证、债务加入、债务转移中的责任依次递增,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约定不明时,实务中应以保护债权、维护合同相对性及考虑第三人可得利益等为原则,结合各方因素予以认定。
北京法院:与民间借贷纠纷有关的11个新重要法律问题汇总在借款(尤其是大额借款)交付时,宜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因为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等证据容易获取和保存,即使凭证不慎遗失损毁,也可以补制或核查,而且此类证据的证明力较高。必须现金交付的,除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外,最好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加以佐证,留存诸如取款凭证等出借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
企业在欠款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许多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尤其是在履行买卖合同时,交付货物时只让对方的收货人员打个白条,更有甚者连白条都不打。这种行为在诉讼时会处于被动,若债务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认收到货物时,债权人不能以足够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债权的存在。所以债权人在交货时手续一定要完备。
法院:QQ,支付宝,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作民间借贷证据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网络聊天记录多以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主,而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界面显示出来的聊天主体均具有特定的昵称,举证责任人需举证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这可以通过到提供聊天软件服务的相应服务商处调取QQ和微信号码注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证明。
陈昊诉刘艳群、张宇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该借款系二被告刘艳群、张宇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故对此借款本息的偿还互负连带责任。关于原告陈昊请求被告刘艳群、张宇飞给付违约金、律师费用问题,因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咋办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杨某某诉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庭审中两被告对被告华信公司给原告杨某某出具的借款金额30万元的收款收据及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另存卡(杨某某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依据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某某公司尚欠杨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尚未偿还事实存在。
邢某诉褚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内部员工借款合同》及汇款凭证,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指定的账户汇入出借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出借义务。因被告褚某为鑫妙膳厂业主,故原告与被告褚某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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