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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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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啸与宁保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610次

    冯啸与宁保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审理中,被告孙恺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第二页中“孙恺”二字是否为其本人所签进行笔迹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天鼎鉴定所)对以上申请事项进行鉴定。2014年7月30日天鼎鉴定所出具津天鼎(2014)物证鉴字第51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 乌海市鑫荣锦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郝慧琴,吴纯生与张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314次

    乌海市鑫荣锦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郝慧琴,吴纯生与张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主张,向被上诉人张志慧借款24480000元系由上诉人2010年11月22日向张继萍借款40000000元本金中的18000000元和该18000000元产生的利息6480000元构成,即上诉人所欠被上诉人的24480000元,系张继萍将对上诉人吴纯生、郝慧琴的债权转给被上诉人张志慧而产生。

  • 王世杰与徐正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389次

    王世杰与徐正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借款合同确实是双方所签,但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了100万元借款;证据二、三: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两份证明系单位证言,证人证言应由证人出庭作证,该两份证明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四与本案无关。

  • 易县易兴典当行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与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建刚、张丽青、丁双贵、丁志敏借款合同
    日期:2016-09-23 点击:335次

    易县易兴典当行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与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建刚、张丽青、丁双贵、丁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
    日期:2016-09-19 点击:180次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贷款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要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陈述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日期:2016-09-19 点击:199次

    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陈述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实践中对于怎样认定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陈述可以从“有无客观证据证明其陈述虚假以及其自身陈述前后有无矛盾”入手。结合本案来看,对于原告虚假陈述的认定,主要抓住了庭审中原告对被告两次还款的辩解陈述中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陈述前后矛盾,此外,被告又可以提供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还款主张,所以可以认定本案原告存在虚假陈述

  • 信托贷款存在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6-09-13 点击:331次

    信托贷款存在的法律风险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不同,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相对委托贷款,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处理贷款的享有自主的权利,委托人不得干预,这意味着,如果信托机构没有充分防范风险,可能会给委托人带来利益的损失

  • 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6-09-13 点击:394次

    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风险(1)贷款人不能按期发放贷款或提前收贷的风险。根据借款合同,贷款人如果不能按期放贷或提前收贷都将对借款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因明确约定此项违约的责任。(2)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由于贷款人能够掌握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借款人应妥善管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并应约定泄密的法律责任。

  • 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6-09-13 点击:273次

    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风险、借贷人的信用风险。如果借款是信用借款,那么事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就显得十分重要。没有担保的风险。为降低风险,委托人最好发放信用贷款,而应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没有担保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时债权将面临无法清偿的风险。

  • 如何采取合法的形式进行企业间的借贷,从而避免法律风险
    日期:2016-09-13 点击:282次

    如何采取合法的形式进行企业间的借贷,从而避免法律风险信托贷款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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