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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速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陆宙青、朱亚萍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借条落款处朱亚萍签名非本人所签,且也清楚地知道同被告陆宙青一起到原告处借款的女子并非被告朱亚萍,故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是明知系被告陆宙青一人借款,不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提出的本案系被告陆宙青个人债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叶尚先与奚晓、王赟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债务虽然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奚晓辩称该200万元借款是帮助朋友调头用的,并举证证实其已将从原告处取得的借款又转借给他人(借入资金的月利率与出借资金的月利率相同),而未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同时,作为其配偶的被告王赟辩称其与原告不相识,且对该民间借贷行为不知情
董文印与张龙、娄霞民间借贷纠纷本院认为,张龙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以高额利息多次向外举债,有违常理,且其举债总额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现亦无证据证明张龙所借款项系为家庭生活或经营所需,更未得到娄霞的追认,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张龙的个人债务。
王乙与王甲、林甲民间借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尽管王甲称该笔借款用于购房,但其对借款经过及在场人等多处具体细节陈述不一,无法予以采信和认定。
周夏香与于明峰、李宗平民间借贷纠纷本案讼争债务形成之初系黄鑫公司的企业债务,后经原、被告共同确认后转为于明峰的个人债务。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转化行为被告李宗平明知,且被告李宗平庭审中表示其对该债务情况不知情且不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讼争的债务,应属于被告于明峰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汪与盛、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发生在包、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盛有理由相信包的借款行为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盛要求包、汪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陈仁木与孔恒超、俞叶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借款虽然发生在被告孔恒超、俞叶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鉴于被告孔恒超、俞叶红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后并未添置重大家庭财产,又根据被告孔恒超、陈成峰的陈述,被告孔恒超在借款后到澳门,并在澳门赌场参与了赌博,另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案涉借款用于被告孔恒超、俞叶红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为此,原告主张案涉借款按被告孔恒超、俞叶红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不予支持,即案涉借款应按被告孔恒超的个人债务处理。
陈甲与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夏梦海与熊利、王荷荣民间借贷纠纷王荷荣出具借条向夏梦海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熊利认为借条是虚假的,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本案讼争借贷关系发生在王荷荣与熊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熊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债务系王荷荣的个人债务。
明知借款人用于发放高利贷而借款的,合同无效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谋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在证据上能够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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