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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中国企业在境内借款给外国自然人且未流转至境外,并不涉及国际收支平衡,该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受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约束。同时,中国自然人为外国自然人境内债务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担保,因受益人非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范畴,而仅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担保;且该担保债务仅在境内风险转移,未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该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国家外汇管理因素影响。
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依据达成的还款协议实际履行,若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有效。
企业之间为生产绎营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所签的借款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从借贷金额大小、交付细节、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及陈述等方面无法证实借贷事实发生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未生效。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双方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随后双方签订了借条,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当事人之间以借用承兑汇票、存单、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双方之间即已不是简单的票据纠纷,而为民间借贷行为。当事人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同时,票据具有无因性,出票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
依据投资合作关系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的诉讼,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来判定。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并非仅仅是投资合作的关系,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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