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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请求偿还欠款的,应否支持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性质的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审查交易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若买卖双方并无实际交付货物的相关凭证,则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和交易习惯,系名为买卖合同实为企业借贷纠纷,以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法规作为裁判依据。
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
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处理。
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的证据认定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仅凭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对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提出异议,且该事实本身存在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成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借款资金的来源、款项交付过程等事实继续举证。若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举证不足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则不能认定借款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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