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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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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22-10-18 点击:146次

    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不能仅以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就认定其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日期:2022-10-17 点击:198次

    不能仅以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就认定其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日期:2022-10-17 点击:123次

    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为“借款”,但其仅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告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原告如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被告),对方应就其合理占有上述款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如果无法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判决对方对该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 判断损失及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民法典规定的损失为基础
    日期:2022-10-10 点击:200次

    判断损失及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民法典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判断损失及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参考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调整为1.95倍一年期LPR。对于逾期付款的损失标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损失上限可计算为1.5倍的一年期LPR。

  • 当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而法院又将主债务人追加为被告时,是否应当变更管辖法院为主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
    日期:2022-09-27 点击:173次

    当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而法院又将主债务人追加为被告时,是否应当变更管辖法院为主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是指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作为被告的诉讼,因两个合同确定管辖的法院不一致而适用主合同确定管辖地的情况。因此,当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起被提起诉讼时,应当以主债务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当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而法院最终又将主债务人追加为被告时,因为此时管辖法院已经确定,即使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所在地不一致,因法院已经受理了债权人对于担保人的诉讼,故不宜再行变更管辖法院。

  • 主债务约定了仲裁,且主债务双方已按约申请仲裁,但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的,能否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
    日期:2022-09-27 点击:181次

    主债务约定了仲裁,且主债务双方已按约申请仲裁,但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的,能否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不履行仲裁裁决致超过强制执行期限的,保证人是否免责根据《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但是,由于主债务约定了仲裁,而仲裁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故担保诉讼无论在主债务仲裁裁决之前作出判决还是仲裁裁决之后作出判决,都不能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但鉴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诉讼判决必须标明担保债务的偿还顺序。

  •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如何确定保证人与物权担保人的诉讼地位
    日期:2022-09-27 点击:144次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如何确定保证人与物权担保人的诉讼地位当同一债权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二者的责任承担分为两类三种情形:(一)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顺序等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有约定的,应当首先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又分为两种情况: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能满足债权时才可请求保证人就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地位等同,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债权人起诉负责监督专款专用的第三人时,是否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日期:2022-09-27 点击:169次

    债权人起诉负责监督专款专用的第三人时,是否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债务人专款专用的,由于其未尽监督义务而导致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资金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第三人并非完整意义上的担保人,但对其不尽监督义务所引起的后果,对债权人的权利则具有担保性质。因此,当债权人起诉第三人时,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 在本担保诉讼中,能否追加反担保人参加诉讼
    日期:2022-09-27 点击:113次

    在本担保诉讼中,能否追加反担保人参加诉讼是否追加因反担保人是主债务人还是主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而有所不同。当反担保的提供者为主债务人时,因其在本担保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而不必为其另设诉讼地位。当反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如果反担保人被追偿则面临其在本担保的判决中因没有参与诉讼而无法抗辩,例如该判决中的担保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虽然从理论上讲反担保人并不享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因没有参加本担保诉讼,并不真正了解案件的诉讼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是否真实,反担保人的利益可能缺乏诉讼保护的渠道。

  • 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时,是否应当一并追加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日期:2022-09-27 点击:93次

    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时,是否应当一并追加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对外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经法人的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决议,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担保的,担保行为无效。无效的担保合同如果债权人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承担;债权人有过错的,如疏于审查分支机构的担保是否经公司决议程序,是否与分支机构串通等,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当债权人与分支机构串通由分支机构提供担保时,企业法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分支机构承担的责任无论是合同有效的保证责任,还是无效的赔偿责任,都应当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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