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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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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婆婆向儿子儿媳转账一百多万元,能要求返还吗
    日期:2023-04-11 点击:87次

    婆婆向儿子儿媳转账一百多万元,能要求返还吗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子女购房时由父母出资给予资助,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具有偿还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只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日期:2023-04-09 点击:64次

    只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的,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并提供证据佐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除需要有款项支付的证据,还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23-04-06 点击:104次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借款人而言,如果其认为不用还钱,需要考虑是否能证明以下可抗辩的事由:(1)与所谓的出借人之间,其实并非借贷关系,从“出借人”处取得资金是基于投资、获取交易对价等其他法律关系;(2)借贷关系无效或可撤销;(3)已经归还了借款或对出借人享有可以抵销的债权;(4)还钱期限届满后,出借人超过三年未主张权利,因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等等。

  • 子女认为父母的汇款系赠予,应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否则应认定为借款
    日期:2023-04-03 点击:87次

    子女认为父母的汇款系赠予,应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否则应认定为借款在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依法向被告寄送诉讼文书被退回,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进行告知亦无回复,从而无法核实被告确切住址的情形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对其进行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 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借钱时该注意什么
    日期:2023-03-29 点击:145次

    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借钱时该注意什么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自认或由适合的证人证言作证确认。借款时注意留存,诉讼时向法院提供完整的网络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或依靠相关软件提取出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也具备证明效力,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保存原始记录,同时保证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 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的问题
    日期:2023-03-24 点击:87次

    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的问题民间借贷案件虽与刑事案件有关联,但民间借贷案件与刑事案件不是同一事实时,人民法院在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同时,应当将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这里没有采用“先刑后民”的方式,而是采用“刑民并列”处理的方式。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是因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是基于同一事实。

  • 分手后被催还钱,微信还款记录前女友不认账怎么办
    日期:2023-03-21 点击:108次

    分手后被催还钱,微信还款记录前女友不认账怎么办通常与银行卡关联的具有收款功能的微信号需要实名认证,如果收款人否定还款人转账的微信主是其本人,收款人一般只需出具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号及昵称即可。在还款人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的前提下,相对于要求还款人再次举证证明微信号与微信昵称的同一关系,收款人否定上述待证事实的成本较低。而且法院可通过当庭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若收款人否认收款微信昵称即其本人,法院可当庭要求收款人出示其微信号以及微信昵称,或者要求诉讼双方进行简短的微信聊天,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信息确定案涉事实。

  • 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罪时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日期:2023-03-19 点击:71次

    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罪时保证人的责任认定借款人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所涉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分析合同效力应当追本溯源,从民法理论出发,探究刑法设立有关罪名的立法目的,避免刑法的调节作用过度泛化以致侵蚀民法领地。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本身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效力理应受到肯定性评价。保证合同依其从属性同样有效,出借人有权在针对借款人的刑事判决结束后向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保证人按约承担还本付息之责。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 据“典”说法: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期间,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23-03-07 点击:109次

    据“典”说法: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期间,责任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出借人涉嫌非吸罪赃款的,应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案件系属同一事实
    日期:2023-03-05 点击:92次

    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出借人涉嫌非吸罪赃款的,应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案件系属同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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