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打个比方,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象,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自书遗嘱纠纷的实务诉讼技巧总结自书遗嘱必须满足的形式要件,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署自己的名字,还要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在诉讼中,如果自书遗嘱在形式上都不满足法律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遗嘱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共同遗嘱又称联合遗嘱、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1]《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并无共同遗嘱。
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实践中争议较为激烈。目前掌握的大多数法院的观点认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那么也可视为“亲笔书写”,认定为自书遗嘱。若非遗嘱人亲自打印的,则应属于代书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审核遗嘱人是否对该打印遗嘱的形成与固化具有主导力或完全的控制。
打印遗嘱法律风险有多大,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并非被继承人莫民甲亲笔书写,且被继承人在落款时已是73岁的高龄老人,理应在操作电脑打印文件方面与青壮年有别,但却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自打印的,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另外,经质证遗嘱见证人均称该遗嘱并非由其代书或代为打印,均未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故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
继承法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文规定,共同遗嘱应如何认定有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原审依据在案证据认定被上诉人严某某与被继承人姚新洁之间订立的《继承遗产协议》成立且有效;上诉人姚某某就其与被继承人姚新洁共有的系争房屋,在被继承人姚新洁身后与另三上诉人王某某、展某、陈某某实施的产权变更行为无效;由此按照被继承人姚新洁在其生前留有的继承遗产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判决被上诉人严某某对被继承人姚新洁在上述房屋的权益享有合法继承权。
遗嘱未认定之有遗嘱也不能按遗嘱继承案例解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的继承司法解释出台,这相当于北京市新的继承法律。里面有这样的规定:“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
何某某与张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和第十七条 第三款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之规定
殷某甲与殷某乙遗嘱继承纠纷“关于代书遗嘱效力问题,被继承人杨一在代书遗嘱上没有亲自签名,只有手印,杨一在遗嘱上的手印亦无从比对核实。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本案中杨一没有签名,代书遗嘱亦应认定无效。
形式或订立程序上的瑕疵不能当然否定遗嘱中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不少遗嘱由于其形式有瑕疵或遗嘱的订立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导致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引发了诸多纠纷。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行为,不应过度被其法定形式所束缚,遗嘱之订立要充分保障公民私权处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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